110學年度全校教師特教研習通知
依據南市教特(三)字第1101023197號函,請老師於9月30日前至「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台」(需另行完成註冊),依任課班級特教學生障礙類別自選一項主題參加研習,依規定給予研習時數2小時。研習完成後至Google表單 回報,列入每學年必要之特教研習時數。
建議課程連結如下:
相關規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教老師每年應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18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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